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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價格認定機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要聞速遞

時間:2023-03-27 22:28:05    來源:華商網    

3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政府關于《陜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稐l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價格認定機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資料圖)

18年后重新修訂并更名

2005 年7 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陜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條例》。18年后,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對價格鑒定工作的定義、機構界定、職責劃分等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對鑒定名稱、委托主體、鑒定工作范圍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價格鑒定機構資質和從事價格鑒定人員的資格要求,明確了鑒定行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等內容。

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章和政策文件表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陜西省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條例》,并在最后增加一條:本條例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陜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所稱的涉案財物,是指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等。

本條例所稱的價格認定,是指經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以下統稱為提出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前款規(guī)定的涉案財物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價格認定機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條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價格認定機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對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財物,經提出機關提出后,價格認定機構應當進行價格認定:

(一)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案件;

(二)涉嫌職務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執(zhí)法案件;

(四)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五)國家賠償、國家補償;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對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提出機關,由提出機關送有關機構或者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檢測、鑒定,并提供有效的真?zhèn)巍①|量、技術等檢測、鑒定報告。

鮮易腐物品的涉案財物價格認定

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

《條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價格認定機構進行價格認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涉案財物進行查驗、調查、測算、論證。同時,根據價格認定基準日當時、當地同類財物或者相近財物的平均市場價格、質量狀況、重置價格、新舊程度、預期收益等對涉案財物價格進行認定。難以取得當地市場交易價格信息的,可以參考周邊市場價格,并對區(qū)域差異進行合理修正。

《條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格認定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對重大、疑難的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價格認定機構可以與提出機關約定期限,并在約定期限內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對鮮易腐物品的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

《條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價格認定機構或者價格認定人員有出具虛假價格認定結論書,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索取、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前款所述價格認定機構或者價格認定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能造成價格認定結論錯誤或者有失公允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通報提出機關。

華商報記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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