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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通報23起外匯違規(guī)案例 民生銀行濱海支行被罰1349萬

時間:2018-08-31 14:30:48    來源:中國網(wǎng)財經(jīng)    

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網(wǎng)站消息,2018年以來,外匯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jīng)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jiān)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guī)行為保持高壓態(tài)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guī)定,外匯局將部分違規(guī)典型案件通報。

具體如下:

案例1:平安銀行廈門瑞景支行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銀行廈門瑞景支行未按規(guī)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yè)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00萬元人民幣,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2: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銀行上海分行未按規(guī)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yè)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92萬元人民幣。

案例3:中國銀行西寧城東支行違規(guī)辦理貿易融資案

2016年,中國銀行西寧城東支行憑企業(yè)虛假報關單和發(fā)票,違規(guī)辦理貿易融資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62.86萬元人民幣。

案例4: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guī)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140.3萬元人民幣。

案例5:民生銀行天津濱海支行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銀行天津濱海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guī)定對預計還款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349.07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yè)務3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6:中國工商銀行南靖支行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南靖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guī)定對貸款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03.81萬元人民幣。

案例7:招商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違規(guī)辦理經(jīng)常項目資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為無貿易背景企業(yè)違規(guī)辦理預付貨款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29.72萬元人民幣。

案例8: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yè)部違規(guī)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yè)部利用167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違規(guī)辦理分拆售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9:江門市三七實業(yè)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江門市三七實業(yè)有限公司重復使用倉單,對外付匯1122.5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12.19萬元人民幣。

案例10:深圳市瑞馳福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馳福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報關單,對外付匯16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4.28萬元人民幣。

案例11:匯眾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4月至5月,匯眾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無效提單,對外付匯938.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0.59萬元人民幣。

案例12:淄博高新區(qū)外國語學校逃匯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區(qū)外國語學校利用15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以分拆購付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117.2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0.25萬元人民幣。

案例13:大連哥倫比亞谷物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9月,大連哥倫比亞谷物商貿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發(fā)票,對外付匯3355.8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71.27萬元人民幣。

案例14:廣州雄集木業(yè)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5月至6月,廣州雄集木業(yè)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報關單和提單,對外付匯887.8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50.94萬元人民幣。

案例15:武漢現(xiàn)代東方雕塑藝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9至12月,武漢現(xiàn)代東方雕塑藝術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454.0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18.30萬元人民幣。

案例16:天津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882.0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4萬元人民幣。

案例17:江蘇龍騰鵬達機電有限公司非法套匯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蘇龍騰鵬達機電有限公司重復使用報關單辦理貿易融資,金額合計212.8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非法套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以罰款97萬元人民幣。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為實現(xiàn)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4188.45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境外賬戶,用于償還境外賭債。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18萬元人民幣。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為實現(xiàn)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497.28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5萬元人民幣。

案例20:新疆籍孫某分拆逃匯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孫某為實現(xiàn)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多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574.07萬澳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37.46萬元人民幣。

案例21:廣東籍唐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為實現(xiàn)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68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47.76萬英鎊。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50萬元人民幣。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為實現(xiàn)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55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331.84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59.8萬元人民幣。

案例23:安徽籍盧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盧某為實現(xiàn)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19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88.68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8.3萬元人民幣。

關鍵詞: 外匯局 民生銀行 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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