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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新政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

時間:2021-07-30 11:23:35    來源:大眾日報    

7月29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對山東省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土地政策、穩(wěn)定完善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等,發(fā)揮了重要保障和推動作用。此次修訂立足山東省實際,旨在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為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辦法》一是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guī)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guī)定相應延長。二是將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區(qū)分開來,規(guī)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權利,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以及合作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人依照流轉合同,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突出保護進城農戶和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姚潛迅介紹,鑒于實踐中存在侵害進城農戶和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情形,《辦法》一是規(guī)定承包期內,進城落戶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二是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發(fā)包方不得以村規(guī)民約為由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堅持不抵觸原則,注重與上位法做好銜接?!掇k法》一是根據民法典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可以個別調整承包地的規(guī)定,對山東省可以個別調整的情形作出規(guī)定:承包期內,對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農戶,發(fā)包方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等主管部門批準后,根據公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個別農戶之間適當調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二是根據民法典和國家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作出修訂,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和注銷登記,按照國家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穩(wěn)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山東省作為全國首批整省試點單位,于2020年基本完成了全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超過99%的村成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成員身份確認。針對這一現(xiàn)實情況,《辦法》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趙君)

關鍵詞: 山東省 農村土地 承包關系 長久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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